2月27日,市积分办针对2016年的情况,对《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》作了补充说明,涉及“新市民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认定”“房产证积分截止时间”和“居住房屋水电费单据”。
补充说明中明确了关于“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”的认定:一是,居住证满一年,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;二是,有居住证,且房产证满一年或“当前处于缴费状态,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”中任意一项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两点截止日期均为2016年3月31日。
关于房产证积分截止时间,补充说明明确:3月1日至3月31日为申请积分入学时间。在3月31日之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,如在5月20日(与户籍人口房产证认定的时间一致)之前取得房产证,可以纳入积分。5月15日至5月21日,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3月31日之后、5月20日之前取得房产证的积分登记。
补充说明还明确写明了“取消居住房屋水电费单据证明事项”。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提醒,该补充说明仅适用于2016年积分入学。昆山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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